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上述“代位求偿权”完全是不同的东西,前者体现的是债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讨论的是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其保全的对象与其说是自己的债权,在入库规则的前提下,不如说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法律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

1、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应当把代位和求偿权区分考虑,代位权又称为原债权的代位或清偿的代位,是指发生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场合)的代位清偿后,其得代位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及存在于原债权上的担保等),并以此担保其向债务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求偿权(追偿权)则是指,因代位清偿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合同目的达成或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发生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而拥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权和求偿权在债权额,担保和时效的计算上都不同,但是我国一般会把两者同视,称为代位求偿权。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上述“代位求偿权”完全是不同的东西,前者体现的是债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讨论的是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其保全的对象与其说是自己的债权,在入库规则的前提下,不如说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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