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追偿权具体意思指的是什么,法律分析: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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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偿权与代位追偿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实现的方式与程序是不同的,属于有限区别。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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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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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位追偿权具体意思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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